對於開業新創,不論是工作室、小公司店面、便當小吃飲料店、攤販、早餐豆漿店、網拍賣家、美髮美甲、藥局的老闆新鮮人來說,最關心的莫過於小規模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的資格與標準了,每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額是最主要的關鍵點, 整理歸納在網路上蒐集到的資訊如下:
無實體店面 且每月銷售貨物在8萬元以下(銷售勞務在4萬元以下)
無實體店面、沒有招牌、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營業、沒有雇員,且月營業額低於最低起徵點者,不必辦理「工商登記」,「稅籍登記」則得暫免,亦毋須繳納營業稅與開立發票。
有實體店面,月營業額分別於以下條件狀況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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銷售貨物 8 萬元 或 銷售勞務 4 萬元以下
毋須辦理工商登記,有懸掛招牌者需辦理稅籍登記,毋須繳納營業稅及開立發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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銷售貨物 8~20 萬元、銷售勞務 4~20 萬之間
需要辦理工商登記,同時辦理稅籍登記,向國稅局申請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,營業稅率為 1%,不需開立發票,每半年稅務稽徵機關派員現場勘查,每三個月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營業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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達 20 萬以上者
需辦理工商登記與稅籍登記,開徵 5% 營業稅,需開立發票。
例外狀況 – 餐飲相關
一般認定原則,店家月營業額未達20萬以上者即可免開統一發票,然而2000年財政部公布認定,只要屬於「營業性質特殊」的營業人,就算月營業額超過20萬,仍免開立統一發票。 所謂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類型,餐飲業包含有「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、冰果店、甜食館、麵食館、自助餐、排骨飯、便當及餐盒」,然而財政部仍保留但書,「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,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,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」。
其中包含五個判斷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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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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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、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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透過網路銷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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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、處理或管控帳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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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其營業狀況、商譽、季節性及其他情形,銷售額倍增,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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